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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5號原 告 張桂銓被 告 蔡昀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9,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