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8號原 告 林玉書被 告 王弘哲
王弘彥王弘明
王素敏
王素貞
王素娟
王溥均
曾硯彬
曾郁芝
劉冠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9,5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4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翔元附表:編號 地 號 公告土地現值 (元/㎡) 面積 (㎡) 原告 應有 部分 土地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496元 2,195 1/2 3,836,860元 (349621951/2=0000000) 2 同上段657地號土地 3,575元 2,726 1/2 4,872,725元 (357527261/2=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