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陳春蘭被 告 楊湘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湘儀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通行被告所承租位於嘉義市○區○○里○○街000號1樓之通道出入原告所有之2樓及3樓房屋。而查,嘉義市○區○○里○○街000號1至3樓房屋及基地,由原告在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737號債務執行事件拍賣程序中,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以基地部分新臺幣(下同)4,333,999元、建物部分6,666,000元而拍定取得。惟因房屋1樓部分,現在是由被告所承租使用,原告請求通行被告所承租的房屋1樓部分,應分擔房屋的租金。又查,嘉義市○區○○里○○街000號1至3樓房屋總面積為
279.63平方公尺,1至3樓房屋於115年3月31日拍定金額為6,666,000元,房屋平均每平方公尺23,839元(計算式:6,666,000元÷2
79.63㎡=23,8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被告所承租嘉義市○區○○里○○街000號房屋1樓部分的面積為36.23平方公尺,該部分價值合計為863,687元(計算式:23,839元×36.23㎡=23,839元)。另外,1樓房屋面積36.23平方公尺,大約為建物總面積的13%(計算式:36.23㎡÷279.63㎡=0.13),故1樓房屋部分所占的基地比例的公告地價約45,145元(計算式:公告地價10,300元×土地總面積1317㎡×權利範圍256/10000×一樓房屋部分所占的基地比例0.13=45,145元)。另參考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因此,被告承租之嘉義市○區○○里○○街000號房屋1樓部分,每年租金以90,883元為限【計算式:(45,145元+863,687元)×10%=90,883元】。又依原告所提出的現場照片觀之,原告出入2樓及3樓房屋的樓梯部分及對外通行經過的路線部分,面積合計大約是1樓房屋部分的4分之1的比例。因此,原告請求通行被告所承租的1樓房屋部分,應分擔房屋4分1租金,亦即,每年應給付租金22,721元【計算式:90,883元×1/4=22,721元】。另外,再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原告請求通行被告所承租嘉義市○區○○里○○街000號1樓房屋部分,期間會超過十年,故應以十年計算。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7,210元【計算式:22,721元×10年=227,2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