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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侯鑑玲被 告 楊鈺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以裁定通知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350元,該裁定於115年6月15日送達,然而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