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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陳姿慧被 告 林辰珊

許孟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簡字第3566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9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6及次序8之被告林辰珊受分配之違約金應分別減為新臺幣(下同)265,068元、24,760元;次序7及次序9之被告許孟玉受分配之違約金應分別減為265,068元、24,760元,前開減少金額,應將其中1,864,907元改分配予原告。揆諸首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中1,864,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