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3號原 告 歐祐承被 告 劉燕如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17,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