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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1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賢、陳美津間請求代位(債務人陳崇宜)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說明: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378元【註:本件起訴狀附表所載之遺產現金為439,135元,原告代位債務人陳崇宜分割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目前應核定為146,378元。計算式:439,135元÷3=146,3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陳俊賢、陳美津及債務人陳崇宜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被繼承人陳張秀月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本件被告陳俊賢、陳美津的住居所地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其他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