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3號原 告 劉瀚聲被 告 毛雄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即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9月20日複丈成果圖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00元,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約為7.42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94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7.4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000元/平方公尺=51,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