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林宛柔訴訟代理人 洪晨博律師被 告 程宏偉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無實際交易價額時,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核定依據,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5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路○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築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77元。」揆諸前揭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土地交易現值,即48萬3,3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1,900元×5平方公尺(暫估)=109,500元】。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附帶請求於起訴前已可確定之數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498元。而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998元(計算式:109,500元+10,498元=119,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