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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蔡永輝訴訟代理人 陳建曄律師被 告 蔡景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9,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