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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簡䊩王訴訟代理人 洪晨博律師

陳瀅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德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及住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林文德、楊文,未記載其等之住所或居所,無從特定起訴對象,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22-2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被告林文德之住所或居所、被繼承人楊文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並自行查報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情形,並依此補正完整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