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9號原 告 劉力菘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被 告 劉林百合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林百合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預告登記;並請求被告不得將門牌號碼嘉義縣○○鄉○○路○段000號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他人。原告所為請求之土地預告登記、建物禁止移轉之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不是直接請求移轉土地、建物所有權,故不應逕以土地、建物的價值作為計算;然亦無從認定原告因請求土地預告登記、建物禁止移轉,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究竟多少,故本件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