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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王室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應雄被 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