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1號原 告 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被 告 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芊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租水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2,6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6,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