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3號原 告 陳正忠訴訟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被 告 陳鈞緯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54,17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772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再因撤銷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被告應將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4,177元(計算式:740元×2911.05㎡=2,154,177),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