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慧綺被 告 國造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映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1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