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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9號原 告 高嘉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雄農會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原告起訴之聲明僅記載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565號強制執行事件就上開被告等及黃國泰所分配之債權額有異議,惟未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565號之分配表,亦未說明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