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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余惠怡

余登美

余惠貞

余文生

余玟玲

余翠華

余文能余敏雄

余國泰兼 上訴訟代理人 余光珠被 告 賴輝雄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3,02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雯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嘉義市○○鄉○○段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28.6平方公尺 374,660元 計算式:28.6平方公尺×114年公告土地現值13,100元/平方公尺= 374,660元 2 嘉義市○○鄉○○段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1.83+0.91+70.74+14.92+10.03+3.6+25.6+12.34+3.94平方公尺 4,228,363.62元 計算式:1.83+0.91+70.74+14.92+10.03+3.6+25.6+12.34+3.94平方公尺×114年公告土地現值29,382元/平方公尺=4,228,363.62元 合計 4,603,024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