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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3號原 告 翁丁卯被 告 翁國鈞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十三樓之0

翁國順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三樓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4,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雯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71平方公尺 8,000元/平方公尺 1/2 1,884,000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