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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徐興儀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被 告 黃廣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面積312平方公尺土地准予裁判分割,上開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0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6,000元(計算式:312×6,000×1/2=93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