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5號原 告 黃建勲被 告 黃宇軒

黃文星黃振峰黃源利

黃源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68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270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查上開土地之面積為1,38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4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5,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共有該土地現值為386,680元(1,381×1400/5)。

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386,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2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