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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白忠義訴訟代理人 白丞哲律師被 告 陳昭亘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裁判分割,而系爭不動產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89,900元(計算說明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8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祺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 不動產 面積 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建物總現值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1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509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700元 2分之1 432,650元 (計算式:509×1,700×1/2=432,650) 2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2,013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00元 2分之1 1,107,150元 (計算式:2,013×1,100×1/2=1,107,150) 3 嘉義縣○○鄉○○段○○○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號) 361.52 平方公尺 700,200元 2分之1 350,100元 (計算式:700,200×1/2=350,100) 合計 1,889,900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