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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黃國慶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被 告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緗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占用面積約45.04平方公尺之柏油除去,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下同)4,1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597元【計算式: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100元×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

45.04平方公尺〕+(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22,933元)=207,5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