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代 理 人 王浩被 告 李艷華
劉家榮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日以裁定通知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6,355元,該裁定於115年10月6日送達,然而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