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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7號原 告 翁國當被 告 翁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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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阿棉翁月翁宇鋒翁世哲翁建章

翁香媛翁毓琦翁毓鴻曾博昇黃雪美

黃雪欽黃千芸黃烽榮黃烽霂王韋翔郭寶燕

李佳芳翁豪聲翁一銘翁文源翁彰明蔡丕龍蔡典翰蔡丕賢蔡璧聯江棟賢江武洲江明春陳江美雲江美月郭敏芳蔡金翰蔡德慧蘇清松蘇淑芝蘇淑媛翁蓉莎翁志成

許玉季許鴻元許鴻仁蔡憲祥盧鋐瑨盧奕丞翁福添鍾志強鍾志樑鍾彩姈鍾彩珠翁正穎翁海清翁玉娟翁冠冠蔡長享蔡長達蔡雅玲翁豐利沈恵敏沈資傑沈資淳沈士發

蘇正德翁范春翁子原吳榮宗吳忠憲吳忠武吳金枝林素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9,7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土 地現值 土地面積 原告分得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8,378元/平方公尺 846.18平方公尺 960/4760 1,429,774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