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陳裕璋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月琴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應繼分,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