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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許欽任被 告 鄒美雪

林榮宗林正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鄒美雪、林榮宗、林正宗應分別將占有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路○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19、28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交還予原告,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價額核定即新台幣(下同)1,038,700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100元×(19+28)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