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劉羅銀被 告 劉興忠
劉明舜林怡汝劉豐進劉重明沈育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7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土 地現值 土地面積 原告分得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3,400元/平方公尺 2,183平方公尺 9738/100000 722,7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