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陳世霖被 告 侯寶森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地上物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用土地等語,並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如圖示斜線部分,面積6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系爭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2,000元(計算式:60×3,200=19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