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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7號原 告 李政男被 告 陳樹蕊

黃金太

楊博閔

陳素眞

陳嘉屏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90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800元及原告應有部分比例48分之1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125元【(1,890㎡×3,800元/㎡)×13/48元=1,945,1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