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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劉瑞雲

陳明乾被 告 張琴

張政原張吳美華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8,809元(計算式:2,328,809+750,000=3,078,809),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5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