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黃浚祥被 告 李家宏被 告 李子偉被 告 李宜璋被 告 李欣蒨被 告 李欣儒被 告 洪儷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家宏、李子偉、李宜璋、李欣蒨、李欣儒、洪儷玲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810元【註:
民國102年間被繼承人林如意的遺產僅本件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土地(82-1地號)、建物(813建號);繼承人有6人(其中三人為代位繼承人),繼承人李孟典的應繼分為4分之1。嗣後李孟典於111年間死亡,李孟典的遺產除公同共有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建物外,另還有存款60,020元,繼承人李厚德應繼分為2分之1。
因此,本件被代位人李厚德就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建物的應繼分為8分之1。又查,附表一所示之土地面積48平方公尺,於115年1月公告現值為23,100元/平方公尺,合計1,108,800元。另附表一所示之建物,目前的房屋現值為201,600元。以上合計,本件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土地(82-1地號)、建物(813建號)的總價額為1,310,400元。被代位人李厚德就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的應繼分為8分之1,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3,800元。
另外,李孟典遺產除公同共有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建物外,還有存款共60,020元,被代位人李厚德就李孟典所遺留的存款應繼分為2分之1(即30,010元),故存款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0,010元。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810元【計算式:163,800元+30,010元=193,8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