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3號原 告 謝正裕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被 告 劉淑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3,8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3,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