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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7號原 告 王彥渝被 告 王耀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5年8月31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87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7,89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