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9號原 告 湯玉枝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被 告 龔文嘉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