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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簡麗綿被 告 林盈秀

牟嘉苓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9,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