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2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世勳、謝○○、謝○○、謝○○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70元。說明:原告起訴雖業據繳納裁判費2,2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7,3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原告僅繳納2,280元,尚欠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8,970元,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謄本)。並提出上揭土地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註:記事欄勿省略;但如果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者,得予省略】。如果依戶籍謄本記載共有人已經死亡者,並應提出已故共有人之除戶謄本【同前註】、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包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同前註】;並查報已故共有人之繼承人是否有人拋棄繼承。
三、陳報本件被告謝○○、謝○○、謝○○等三人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的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