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陳彥成被 告 曾家禾即曾瑞禾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6,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