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7號原 告 陳俊男訴訟代理人 張育銘律師被 告 侯妤璇
侯妤潔侯妤瑄侯妤菲侯妤珺兼上五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淯慈
侯勝耀被 告 侯嚴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等應將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號之57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依上開說明,本件聲明請求騰空返還系爭房屋,即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價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而不包括坐落土地價值在內。準此,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97,100元,此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課稅現值資料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7,1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