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3號原 告 蔡錦章被 告 蔡忠毅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忠毅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註:本件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號房屋,基地位置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5.34平方公尺,目前公告現值為3,500元/平方公尺。依Google Earth Pro街景顯示,上揭房屋有兩戶住家。另依地籍圖資顯示,上揭房屋前庭院的面積(不包含道路部分),大約是整筆土地的6分之1即約48平方公尺。另依本件原告起訴狀附件1現場圖顯示,被告設置鐵管及圍欄的位置,是在房屋前庭院中間,用意是要把兩戶人家使用的土地分開,故被告設置鐵管及圍欄所隔離房屋前庭院的土地面積,大約是前庭院面積的2分之1,即大約24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000元(計算式:24㎡×3,500元=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