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4號原 告 陳玉枝被 告 簡永欣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之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即三合院房屋)屋頂及外牆上之帆布及固定物件(下稱系爭物品)全部拆除,並回復原狀。依原告陳報之估價單觀之,原告請求拆除系爭物品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8,3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