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翁楊香被 告 翁秋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提出系爭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1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上開建物之房屋課稅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