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施志遠律師被 告 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