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郭大鈞被 告 廖健旭
廖健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81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准予變價分割,依原告起訴狀所附房地買賣契約書所載,原告購買系爭房地權利範圍均6分之1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