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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涂雅秋被 告 涂鵬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42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市○○路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原告就系爭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而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17萬100元,亦有系爭建物稅籍證明書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500元【計算式:(51.10㎡×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9,000元÷2)+(系爭建物起訴時課稅現值17萬100元÷2)=57萬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