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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劉力菘被 告 劉光洺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光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