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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周偉吉被 告 湯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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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昀宸湯士定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變價分割,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07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306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14×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