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2號原 告 益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費立修被 告 嘉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嘉俊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俊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俊營造有限公司已經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8,528元【註:⑴本金:588,000元。⑵起訴前之利息:30,528元。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8,5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