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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昇億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富被 告 趙貴賢

簡淑華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874元,應繳裁判費14,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