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8號原 告 侯至政被 告 蔡世村
蔡世煌蔡家傑侯育才侯毓聰
侯毓裕涂秀蘭涂定魁
侯蘊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1,34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翔元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919.11平方公尺 5,800元/平方公尺 3/6 7,851,344元 2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830.82平方公尺 5,800元/平方公尺 3/6 3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957.43平方公尺 5,800元/平方公尺 3/6